周富强:时代大势所趋 党心民心所向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时间:2018-03-23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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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周富强

《宪法修正案》把握了宪法修改的科学规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百姓所盼,适应改革需求,顺党心合民意,坚决拥护支持。

  宪法修改顺应时代发展。“法与时移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宪法也需要作部分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载入国家基本法,能够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回应百姓所盼。“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宪法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建议》认真听取了社会各界对宪法修改提出的意见,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充分的人民性。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反腐,“打虎、拍蝇、猎狐”,一批贪污腐败、侵害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被清除,百姓拍手称快,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据报道,今年“反腐”议题再次成为“两会”最受网民关注的热点,并蝉联热词榜榜首,再次印证了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期待和诉求。百姓期盼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期待海晏河清、政治清明的新时代。回应百姓所盼,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在宪法国家机构的规定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必将使反腐败的拳头攥得更紧、威力更大;依据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能够更好地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宪法修改适应改革需求。“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宪法中增加监察委员会章节,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为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履行职责、监督制约等提供了依据,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监察法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全覆盖”。只有监督“全覆盖、无盲区”,才能彻底消除某些人的侥幸心理,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增强反腐震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第15条明确了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的范围扩大了,我们的责任也更大了。据初步统计,郑州市监察对象由原来的102595人,增加到209596人,增长104.29%。我们积极对不同职业、不同行业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监察对象档案,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统筹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市本级设立36个纪检监察组,实现对市本级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监督全覆盖;强化对县(市)区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派驻机构改革在3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实现对基层行使公权力人员的全覆盖。

  规范权力运行扎紧“铁笼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把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才能画好改革“最大同心圆”。监察法注重对监察机关权力运行“树规立矩”,在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基础上,严格规范监察措施。第36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问题线索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12项调查措施以及留置措施的使用等规定了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确保权力严格依法规范运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我们积极制定完善各类制度,坚持用制度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定了《监察委员会工作流程》,对监察机关线索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工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监察范围和调查审查措施使用具体规定;起草了《关于加强对问题线索受理、处置过程中监督意见》《涉案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常用文书规范》等配套性制度规范,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监督制度体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制度规范下运行。

  强化内部监督严防“灯下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内部监督“动真格”,才能锻造出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65条明确了追究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法律责任的9种情形;第55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为此,我们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五不准”的纪律要求,严格队伍管理;成立了干部监督部门,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信息管理台账, 规范处置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对不担当不作为的要组织处理,对不忠诚不干净的要严肃查处,对违纪违法的绝不姑息,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决心,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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