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融"惠"】(第110期)纪法适用:给予“双肩挑”人员撤职处分的执行问题
来源:惠济区纪委监委
时间:2025-08-26 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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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某大学学生处副处长(管理岗位6级职员)、副教授(专业技术岗位5级),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不与副处长职务挂钩。因违纪违法,被给予撤职处分。


  王某属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 该类人员是指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该办法第32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肩挑”是例外,且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多见于教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这类“双肩挑”人员的撤职处分,可视具体情况按以下2种方式办理。

   一是对可以继续在两个岗位任职的,同时降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根据相关规定,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本案中对王某给予撤职处分,将其管理岗位由6级职员降为7级职员、专业技术岗位由5级降为6级(以降低一级为例,可根据违纪事实情节确定降低幅度)。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处分的惩戒性,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降低幅度,一般不低于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关联的岗位降低幅度。比如,王某的主要违纪违法问题与其所担任的学生处副处长职务相关,拟给予王某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位6级职员降为9级职员,那对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一般也要降低3个及以上等级。

   二是对不宜继续在两个岗位任职的,取消一个岗位职务,同时降低另一个岗位等级。 比如,经综合考量后,认为王某已不适宜继续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可以给予王某撤职处分,取消其管理岗位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由5级降为8级。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取消其管理岗位职务”相当于组织处理,即明确受处分人此后不再是“双肩挑”人员,仅担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这也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所明确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精神。

  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等级或者取消一类岗位等级的立法初衷是:有的领导干部虽然是管理岗,但是依据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领取工资,如果仅降低管理岗,而专业技术岗位不降或者不取消该岗位,则领导干部受到重处分后,待遇可能丝毫不受影响,这样就使得政务处分的警示、惩处作用大打折扣。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基层执纪执法业务巡讲课》丛书中的《基层常见实体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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