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提醒谈话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惠济区纪委监委
时间:2020-04-22 14: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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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压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及法定监察对象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推进提醒谈话工作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提醒谈话,是指各级党组织(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其他具有“一岗双责”职责的领导干部,对其所管理的党员及法定监察对象就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约谈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提醒纠错的一种教育、管理、监督方式。

  第三条 开展提醒谈话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夸大、不遮掩、不回避问题,客观公正地开展提醒谈话;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醒谈话要融入日常和细微之处,根据提醒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有什么问题谈什么问题、纠正什么问题;

  (三)坚持以诚相待,以“同志式”“帮助式”的谈话解决思想、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四)坚持挺纪在前,从平时严起、从小事严起,对出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通过“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党员及法定监察对象进行提醒谈话:

  (一)遵守党的纪律、规矩不够严格的;

  (二)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失职失责情节轻微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标准不高,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隔阂的;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和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不具体、成效不明显的;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严格,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制止不力的;

  (六)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态度不端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包庇说情、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七)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分管领域信访量大、政治生态发展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九)巡察、审计、民主评议、专项治理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十)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中存在负面反映的;

  (十一)工作懈怠、纪律松弛、作风涣散的;

  (十二)其它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五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醒谈话人向提醒谈话对象说明提醒谈话原因,指出存在问题;提醒谈话对象汇报情况、说明原因;提醒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提醒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第六条 提醒谈话工作按照谁联系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事一谈、一级谈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善于运用提醒谈话的方式开展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级班子成员的提醒谈话不得委托他人,对其他人员的提醒谈话可委托相关人员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提醒相关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经提醒仍未进行提醒谈话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提请相关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对存在有上述情形而不及时、不认真开展提醒谈话的,区纪委监委将约谈相关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人要根据发现或掌握的问题,严格按照提醒谈话内容实施提醒谈话,坚持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注意方式方法,精准“点穴”、注重实效,避免图形式、走过场。要注重做好提醒谈话的“下半篇文章”,对提醒谈话对象需要整改的问题跟踪督办,一抓到底,防止问题反弹。对发现或掌握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提醒谈话人予以问责。

  提醒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向提醒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表明态度,严肃认真落实整改,并于提醒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向提醒谈话人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拒不服从提醒谈话安排,态度不端正、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敷衍应付,就同类问题经2次提醒谈话仍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提醒谈话人认为有必要的提醒谈话要有文字记录,提醒谈话记录须经提醒谈话对象签字确认,提醒谈话记录要建档保存。

  各级党组织(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工作情况要在领导干部述学述职述廉报告或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中进行报告,既要报告上级对本人进行提醒谈话及问题整改情况,又要报告本人对下级提醒谈话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开展提醒谈话工作情况要报各镇(街道)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区纪委监委每年12月25日前进行统计汇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及法定监察对象。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惠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惠济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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