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浊扬清护正气,澄清正名暖人心
来源: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
时间:2026-03-27 16: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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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释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有力维护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以案为鉴:揭开不实举报的“隐形外衣”

不实举报为不仅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更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近期,我区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极具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2025年6月,群众举报“小韩庄村村干部韩某臣因打架斗殴被拘留6个月,留党察看处分被撤职”问题。经核查,未发现韩某臣因打架被处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及因打架拘留被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况,该问题不属实。2026年2月,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以当面澄清方式为韩丙臣受到不实举报问题澄清正名。

这起案例性质恶劣,虽然最终还了干部清白,但不实举报行为耗费了大量纪检监察资源,干扰了正常信访秩序,更让被诬告干部承受了巨大心理压力和工作困扰。

法纪为绳:划清诬告陷害的“行为红线”

诬告陷害触碰党纪国法底线,必然受到严肃追责。从党纪到国法,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戒体系,为诬告陷害行为划定了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党纪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彰显了党组织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严查处”的鲜明立场。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作出刚性规定,明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亦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列为违法行为,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法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区纪检监察工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对举报线索既认真核查、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腐败问题,也严格甄别、坚决打击借举报之名行诬告之实的行为,决不让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

清风为要:共建激浊扬清的“政治生态”

信访举报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必须依法保障、严肃对待;但监督权利绝不可滥用,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坚决追责、以儆效尤。区纪检监察工委在此郑重重申:

对诬告陷害者,坚决“亮剑”不手软:一经查实,立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一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诬告陷害可耻、违法必究”的强大震慑。

对被诬告干部,组织“撑腰”不缺位:健全常态化澄清正名机制,通过恰当方式为干部消除影响、卸下包袱,让流汗者不流泪、担当者无牵挂,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的干部鼓劲撑腰。

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倡导“正行”不逾矩:自觉增强纪法意识,通过正规渠道、以实事求是态度反映问题,依法依规、理性有序行使监督权利,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

祛邪气、扬正气,清风拂面润初心;卸包袱、鼓干劲,担当作为启新程。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将持续发力、双向发力,一手抓诬告陷害行为从严惩处,一手抓澄清正名工作常态化推进,以铁的纪律护航担当者、以实的举措激励奋进者,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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